
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、浙江省自然资源厅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浙环发〔2024〕47号)中第二章第七条:符合以下情形的,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:1、甲类地块,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;2、乙类地块,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曾存在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”生产经营活动,且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(不包括敏感用地),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、转让的;3、丙类地块,是指化工(含制药、农药、焦化、石油加工等)印染、电镀、制革、铅蓄电池制造、有色金属矿采选、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、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,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、详查和监测、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;4、其他需要参照上述地块类型开展调查的。
浙江福莱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列入嘉兴市"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",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。属于乙类的,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现将主要内容公示见附件。
公示日期:2025年11月26日-12月10日